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迟发的上架感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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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签约的时候不知道合同有改变,所以就直接签了,没有看,因为我以前就签过起点,所以这次就被坑了。

在新的合同里,我们这些码字的只是网站聘请的人,作站的,我们只是码字工人,这真的挺伤害感情的。

更令人震惊的是我们分得的钱变成了净利润,还需要我们这些码字工承担运营费用,这就意味着网站要是随便说自己亏钱的话,我们这些码字工不仅没有收入,还要倒贴钱。

而且合同里面还明确提出来了我们不算他们公司的员工,所以不必要付出任何类似于五险一金之类的福利和底薪,相当于我们是在免费给人打工,还需要承担网站的运营风险。

码字工的作品一直归属网站,时效持续到我们死后五十年,这真的很聪明。

码字的软件叫做作家助手,太嘲讽了,我们只是码字工,不是作家。

静观其变吧,先继续写,反正文笔已经磨练的差不多了,不行的话就只能烂尾了,到时候整理一下大纲,到其它网站写。

合同里面说我们这种码字工一年内不能换网站写,新的作品也应该归网站所有,除非邮递书面通知过去,然后被网站拒绝。

要是这个瓜不行了,那我就换身份证去其它网站,或者干脆不写了。

写这玩意儿只是一个爱好,签约也是为了能够让更多人看到,毕竟签约才有推荐,现在不必了,这书和我没关系,它是网站的。

[cp]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七条是目前最大的关键,因为这一条规定了“委托创作”(也就是抢手)的合法性,是原创者被合同剥夺著作权的法律依据!我们针对这一条提出修改意见,就是希望国家能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,防止第十七条被滥用。

整个提交过程只需要4步,一分钟也不到,希望大家不要嫌麻烦一起来提交。第一步:复制地址打开:

第二步:输入省份、姓名、职业、电邮、电话等信息,点击进入第三步:在意见框里复制粘贴下面的文字: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
关于第十七条“委托创作”,建议草案增加以下条款:受委托创作的作品,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:1.受托人与委托人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所规定的雇佣关系。2.委托人提供基本数据、核心创意、作品大纲等资料,受托人根据这些资料进行创作。如不属于以上情况之一,即使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了委托协议,也不能认为作品属于委托创作的作品,著作权属于受托人。

(建议理由:创作者与发行方签订协议时,往往处于劣势地位,为了避免发行方依靠自身强势地位,强迫创作者以“委托创作”形式放弃著作权,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完善,防止委托创作协议被滥用,保护创作者的利益,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与活力。)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
第四步:输入验证码,点击提交,完成……说明:因为第十七条在修正案草案中没有修改项,所以不能在左边选择“目录项”,直接这样提交上去就行了。我自己已经做完,最后有没有用不知道!但反正只是随手几个点击的事情,尽人事,听天命,有枣没枣,打三杆子。[/cp]

女作家夜遇劫匪,颤抖说“大哥,我是写的,30多岁了工资还不到3000元,逢年过节,连100块钱都没人给发,送礼的也木有,这是我的三级作家证。”劫匪眼含泪花:“妹子,俺也是作家,写散文的,快40了无房无车,娶不到老婆才出来做匪的。你走吧,对了,边上那条路千万不要走,更凶险,全是写诗的,都穷疯了!”女的说:“大哥,你打劫应该走下边那条路,那全都是书法家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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